当前位置--民政局--工作职责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民政工作任务。
(二)根据国家、省、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民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民政工作计划。
(三)负责民政财务工作,负责各项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检查监督。
(四)负责民政信访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对象及与民政有关的来信、来访接待及转办、催办工作。
(五)负责指导各镇街的民政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镇街的民政组织建设。
(六)负责全区优抚工作,落实国家各项优抚政策,优待抚恤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及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人员定期抚恤工作,办理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办理伤残军人(其它伤残人员)伤残抚恤,办理在乡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定期定补,发放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发放军人抚恤证书。发放复员军人生活困难补助。负责革命烈士纪念物的维修管理工作。
(七)负责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区活动,制定创建模范区、单位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考核、评选、申报工作;承担区双拥办日常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双拥任务;负责协调军地关系,协调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及子女入学工作。
(八)负责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登记、发放、管理工作;城镇户籍退役士兵自主择业一次性补助金发放。负责农村退伍义务兵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军供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评定革命伤残人员和调整革命伤残人员等级审核工作。承办烈士、革命伤残人员评定、抚恤调整革命伤残人员等级的审核呈报工作;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见义勇为人员、民兵民工评定残疾等级审批转报(初审上报)。
(十)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的登记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和军人、军队系列编制内无军籍正式职工、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十一)负责协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统筹协调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社会救助工作(受灾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行政监督检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给予处罚。
(十二)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基层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调查、公布、发放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区本级低保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城乡低保审批、复查和统计、建档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救灾救济工作。组织实施救灾救济工作的政策法规,指导基层查灾、核灾、报灾、救灾;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救灾救济工作,组织转移灾民。分配下拨救灾款物和组织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检查、监督救灾救济款物的使用情况,建立本级政府救灾预备金,并指导镇街设立救灾预备金。
(十四)负责全区救灾扶贫、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基层做好捐助工作的宣传、组织、发动和管理,发挥三级捐赠网络作用,做好捐助款物的调拨、监督、管理工作。救灾捐赠与募捐活动备案。
(十五)负责组织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城乡居民低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补助、临时救助的核定、审批,救助资金发放;低保、低收入(含低困)家庭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发放。特困人员供养审批和终止供养。
(十六)负责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和阿城区敬老服务中心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负责五保户批准。负责民办福利机构的审批、指导、监督、管理、撤销,按政策法规给予惩处。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审核转报(报省民政厅)。指导全区居家养老工作。
(十七)代管哈尔滨慈善会阿城分会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福利企业按照产业政策进行经营管理和落实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福利企业资格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变更认定。指导、发行各类福利彩票,募集公益金。
(十八)负责“三无”老人的认定,“三无”老人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孤儿审批、发放基本生活费;“三无对象”入住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核工作。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要救助情况的认定、救助。
(十九)负责全区结婚登记、协议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工作,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负责婚姻、收养登记档案归档、立卷及统计汇总和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划分工作,承办乡(镇)、行政村(居)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及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并代区政府承办;负责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使用、更新和城乡街门牌管理工作,按政策法规给予惩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新行政区域界线标志设定及备案,调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负责区划地名、勘界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二十一)负责全区的火化、平坟等殡葬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对全区死亡人口的统计报表及殡葬改革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文明祭悼活动,按政策法规给予惩处。
(二十二)负责全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治示范活动,推动民主政治建设,负责镇街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十三)负责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依法指导、培训、监督与各项制度建设。
(二十四)负责村、居委会干部、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对村(居)委会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二十五)负责协调落实全区社区建设工作任务,制订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研究提出社区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社区活动,负责与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等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区社团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负责全区社团的监督、档案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按政策法规给予惩处。
(二十七)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档案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按政策法规给予惩处。
(二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